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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标题: 关于兼职问题
留言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8〕4号)、人社部2017年3月印发的《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利用技术专长兼职或创新创业。根据上述文件,国有博物馆事业编制在职文物保护修复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在其它国有博物馆及民营文物保护修复公司兼职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等工作,同时获得一定的劳务报酬,是否合法?文博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出台过相关禁止或鼓励性的政策法规?
留言时间: 2021-04-28
回复情况
答复内容  

1.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主要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
2.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兼职。
3.经同意兼职的,事业单位应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报酬等事项。

答复时间    2021-04-29
答复单位    国家文物局